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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之公司名称与住所

作者:龚剑 时间:2019/12/30 13:55:45 浏览:2854次

 



寄语

你认为法是正义和理性,是为了保障人权和自由,那你也该践行,为此奋斗终身!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必备的,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自治规范。根据《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共有八项,其中第一项即为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关于公司名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所谓“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名称应由哪几组成部分及相应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等。

一般来讲,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但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的,经工商总局核准可以不含有行政区划;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词或组合构成,但一般不得使用误导性或特定称谓文字;行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需要注意的是行业应当与主营业务表述一致;组织形式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那么,符合上述规范要求,不违反禁止性和限制性规范的名称,就可以被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了,经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可见,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属地管辖依据。公司是主要的市场经营主体,需要接受各种行政机关的监督或管理,而公司是否属于该行政机关管辖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公司的住所地。同时,公司住所地也是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重要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于公司住所地,应务必保证该地址有效性,因为无论是商务文书还是行政文件或司法文书均是默认公司经登记的住所地为收件地址的。

总之,作为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公司名称和住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依法核准登记,且应当是唯一的。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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