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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房间偷东西就是入户盗窃吗?

时间:2019/12/30 13:05:57 浏览:4336次

 

入户盗窃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已经施行了八年时间,此间对于如何认定“户”也是众说纷纭,主要集中在“户”的外延究竟有多广,也是争议较大的部分。本文不在“户”的界定上做讨论,仅就“入”应作何理解进行探析,从而在罪与非罪和既遂与未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该类问题的疑惑有所帮助。

“入”通俗理解即为进入,进入他人私密住所盗窃他人财物就符合了入户盗窃的构成要件,该要件并没有数额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进入他人住所盗窃就构成盗窃罪。

第一个问题是此种情形下罪与非罪的问题。例如,行为人与被害人相识,一天二人在小区内见面后相互寒暄了几句,被害人邀请行为人到家中做客,行为人说刚下班回来,先回家换身衣服再过去,后行为人到被害人住处发现门没有锁,因为有邀请,行为人便推门而入,进去后发现被害人正在洗澡,在等待被害人出来的期间,行为人发现被害人的手机在茶几上放着,心想被害人尚不知道自己进来,便拿着被害人手机出门。后受害人发现手机不见,遂报警,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并将行为人抓获归案。

该案中,行为人进入房间时并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进入房间不存在非法的情形,在进入房间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被害人的手机,这到底算不算入户盗窃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入户盗窃不包括以合法形式进入被害人住所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进入房间前并不具有盗窃的故意。根据《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关于入户盗窃中入户时的主观心态的规定,但是根据举重以明轻规则,笔者认为应当参照上述指导意见,入户盗窃中入户时也应当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综上,笔者以为该案中行为人不符合入户盗窃的构成要件,只能以普通盗窃行为进行评价,若手机的价值经鉴定达不到最低数额标准,则行为人无罪。

第二个问题是此种情形下犯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未做数额要求,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符合入户盗窃的构成要件,就应当构成盗窃罪。此时的盗窃貌似变成了行为犯,那此种情形下是否存在盗窃罪的犯罪未遂呢?

如果从盗窃罪的定义来看,应该存在未遂的情形。盗窃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受害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所以如果并未偷走受害人任何财物,并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刑法修正案八虽然未对入户盗窃做数额限制,但是不等于说只要入户就全部既遂。

笔者以为,虽然从入户盗窃的法律规定上看,入户盗窃貌似符合行为犯的要求,但实际上并不是,其一定要根据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来分析既遂与未遂问题。入户后偷走财物,哪怕数额再小构成盗窃罪既遂无疑,但是如果入户后因为客观原因什么都没有偷走,空手出来也应该构成盗窃罪,但由于未侵犯他人财物,未转移财物所有权,故应构成盗窃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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