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振兵 时间:2019/7/11 14:36:17 浏览:2572次
民事诉讼中尤其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因为一不留神诉讼时效就可能超过了,偏偏这个问题最容易被忽略,实践中因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而败诉的案例比比皆是。本文不讨论如何防止诉讼时效过期,仅讨论诉请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该问题印发《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多年过去了,关于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依然没有权威部门给出明确答案。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关于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但该解释中也仅对撤销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出了规定,未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诉请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曾就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其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因为以下三点。首先,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然表面上称为请求权,但其性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其次,从无效合同的立法目的来看,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将有违合同无效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无效合同本质上具有违法性,是对社会秩序的违反,如果对这种行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将意味着法律容忍了违法行为并接受其相应的后果。最后,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角度进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无效因为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共利益,并不以当事人积极行使为要件,其不符合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权利特征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诉请合同无效也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为合同无效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财产的返还和赔偿损失等债权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基础。
笔者以为,两种说法都有道理,司法实践中应该将两种说法结合,而不是单纯只适用某一种意见。第一,单纯从确认合同无效的角度来说,其一定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为无效合同是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其没有合法存在的基础,不能因为时间的经过而产生合法化的转变,所以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第二,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等一系列因合同无效所导致的请求权则要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因为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等请求权,虽说基础是因为合同无效,但是其性质依然是债权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对于该债权请求权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笔者以为应该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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