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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吗

作者:刘芳 时间:2019/4/30 16:34:01 浏览:4419次

 

    2016年2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

协议约定: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需聘用市政公用专业二级建造师。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聘用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开展职务工作。合同期满双方应提前一个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甲方公司归还王某资格证书。甲方每年按25000元支付乙方证书使用费。协议签订后,甲方的某个工程招投标工作安排王某参加,并且在施工项目中的相关书面材料王某也参与工作。该公司依约将证书使用费支付给王某。王某认为与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2016年7月份,王某便向该公司提出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工资,该公司不予认可。

案例评析:目前,为了满足行业要求,某些企业会寻找符合标准的资格证持有人将证书注册到公司,从而支付一定的资格证使用费,而资格证持有人一般不必到公司上班。但这种关系是王某所认为的劳动关系吗?成立劳动关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应符合如下几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本案来看,公司聘用王某的目的是使用其资质证书,虽然在证书挂靠期间王某按照公司要求配合相关工作,但不能直接体现出双方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能直接认定二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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