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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促进执行积案化解

作者:张江涛 时间:2019/4/10 15:07:13 浏览:2712次

 

2018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纲要”),并同步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白皮书。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该纲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现的新表述、新举措,其中“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位列其中。

此前,最高法报告分析,执行案件中约有43%属于“执行不能”案件,这些案件基本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无产可执”的情况占比较高,且当确实“无产可执”时,自然人债务执行便陷入僵局。这最终导致了,既无法解决债权人的诉求,也难以给债务人重新再来的机会。

鉴于以上情况,有专家认为,如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但自然人无法偿还时,也有必要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五五纲要”明确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指的是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目的是对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确实无能力进行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并确定破产申请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1978年,美国将消费者破产纳入破产法之中。从法律上对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和破产以后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范,既保证了债权人的有效清偿,又保障了破产申请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比如,美国的个人破产法律要求:个人申请且法院宣布其破产后,债务人可以保留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其他的所有财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非法转移、藏匿或毁坏其所有的财产,或者在申请破产过程中有欺骗行为,法院可以不同意破产申请;即使破产申请已经被许可,法院有权力撤销破产许可申请,被取消的债务也会重新回到债务人头上。

国外很多国家都会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对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个方面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一般人除非是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申请破产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一般会允许债务人进行分期偿还。而对于那些永久无力偿还债务的,只能是简单地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进行清偿,通过法院审理、做出判决、付诸执行,能执行多少个人财产,债权人就可以拿多少。

综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相关立法建设,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将对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转破”案件的快速审理、促进执行积案的化解,起到积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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