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3/22 9:30:17 浏览:2328次
前段时间朋友向我咨询了一件关于借用信用卡消费的事情,案情如下:甲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朋友乙使用,并约定由朋友乙每月按期进行还款,但朋友乙所借信用卡已到还款期限,仍未还款。因信用卡并非甲本人消费,甲也不愿履行还款义务,面对银行催促自己履行还款义务,此时的甲应该怎么办。
行为定性
对于双方之间借用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借贷行为。对出借人来说,其是将信用卡上的资金或者在许可范围内透支款借给借用人的行为;对借用人来说,其是使用出借人信用卡上的资金或者是在信用卡所允许的透支范围内进行透支的行为。出借人将信用卡交由借用人使用后,有权要求借用人返还同等数额的款项,借用人使用信用卡后有义务返还出借人同等数额的款项。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借贷行为的特征,与一般的借贷行为无异,仅在标的物的交付上表现为交付标的物的载体——信用卡或偿还信用卡所形成的债务,而不是直接交付标的物——现金。这种不同的交付方式不能改变双方行为的性质。就双方的行为性质而言,其应是一种借贷合同行为。
向谁主张权利
虽然双方没有直接借款的事实,也没有作为载体反映双方借款事实的借条,但是,借用人使用出借人信用卡刷卡消费或者套现的行为,使出借人对发卡银行负有相应的债务,致使出借人依约应向发卡银行偿还债务,故双方之间成立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发卡银行与出借人之间基于发行使用信用卡而产生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出借人与借用人基于借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合同关系,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彼此独立,因而责任也各自独立。借用人只对出借人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出借人则对发卡银行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对出借人来说,其将信用卡和密码交付给借用人,即表明其同意借用人使用,并由自己对发卡银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对银行来说,其只须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即可,而无需向借用人主张权利。
救济方式
正如上文所述,双方之间是借贷行为,所以借用人未按约定进行还款时,出借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或者《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返还借款。
借卡有危险,借卡需谨慎
当朋友向我们提出借用信用卡的要求时,我们基于对朋友的信任,或者碍于颜面,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但你是否知道,此时的你可能已经违反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6条、第67条之规定,甚至面临承担所转借金额5%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所以在此提醒各位:借卡有危险,借卡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