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罡 时间:2019/2/12 10:23:10 浏览:1919次
【案例】
家住张家口的张老汉和老伴有两个儿子,长子张某林和次子张某木。2016年的一天,长子张某林与张老汉因家庭琐事产生激烈争执后,便对外声称与张老汉断绝了父子关系。此后,长子张某林和长媳李某再未赡养过老两口。2017年冬,张老汉的老伴在家中做农活时不甚摔伤。期间,次子张某木一直照顾母亲,并垫付了医疗费、营养费、生活费等共计6万元的费用。而长子张某林和长媳李某不但不来探望照顾,而且拒绝出钱分担费用。无奈之下,老两口将他们的长子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张某林作为张老汉的长子,应当承担对张老汉及其老伴的赡养义务。遂判决张某林每月给父母赡养费每人1000元,并承担母亲的医疗费、营养费4万元。儿媳李某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驳回张老汉老两口对儿媳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律师分析】
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等同于我们通常说的孝顺。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我们先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仅规定了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而赡养人的配偶仅负有协助义务,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并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
此外,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的遗产也无继承权。《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在我国法律中儿媳对公婆并无赡养义务,儿媳对公婆的遗产也无继承权。同样,女婿对岳父母也是一样的道理。诚然,这样的结果相信很多人难以接受,但法律没有规定并非意味着我们国家认可这样的情形。法律是最低层面的道德,我们要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规定亦非一蹴而就,我们期待着立法层面的完善,同时也要坚守道德底线,赡养父母孝顺老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