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芳 时间:2019/2/12 10:12:21 浏览:2212次
我国金融机构经常会有以贷还贷的情况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纠纷最多的是保证人担保责任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保证责任的承担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这种情况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贷还贷的,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是保证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保证人是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第二种是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均为同一人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在新贷和旧贷是同一个保证人的情况下,由于债务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款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是针对新贷款的,保证责任和风险没有变化,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保证人也不会有不利后果。
第三种是金融机构、债务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对以贷还贷的事实是明知而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一般是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以贷还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此金融机构或债务人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三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对于保证人来说,保证责任是有巨大风险的,为了防止风险的扩大,保证人应在提供保证时认真审阅合同中保证条款及保证期限,以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