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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到期未还不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芳 时间:2019/2/12 9:30:12 浏览:2594次

 

案情简介

近日刚办结了一件涉嫌信用卡诈骗案,最终以检察院撤诉结案。涉案人员赵某在2013年期间经营鞋类批发生意,当时因信用良好,某银行为其办理了数张大额信用卡。2015年末因其经营不善造成资金紧张,一些客户拖欠货款不予给付,另有一些朋友借其的大笔款项不予偿还,造成赵某入不敷出,陆续在信用卡中透支20余万元。在这期间赵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数位债务人起诉至石家庄市某区法院要求债务人还款300多万元,并进行了财产保全措施,案件胜诉后,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赵某遂向该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查封的债务人房产在南方某市,石家庄市某区法院便将该案件全案委托被查封房产所在地的南方某市区法院执行。南方某市区法院接到委托后认为委托执行不符合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全案委托的相关规定,将案件退回了原执行法院。原执行法院法官收到退卷后,未补充任何材料又将该案件寄给了受委托法院,就这样一件有可执行财产的执行案件在近两年的时间内来来回回的三次委托都没有执行,致使债务人被查封的财产至今未得到执行,使得赵某的经济状况急剧恶化资不抵债,经银行多次催还信用卡,却无力偿还,后被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


       案件解析

本案的焦点是赵某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本罪。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解释列举了六种情形:(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4)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况,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更不存在恶意透支的故意,银行当初给赵某办理大额信用卡是因为赵某的信用良好主动找其办理,并不是赵某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不还,而是因为客观原因,法院未将执行查封的财产执行,才导致赵某300多万的债权无法收回,赵某的债权数额已远远超过了透支信用卡的数额,赵某一直在积极追要欠款,可执行的财产完全可以偿还信用卡,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的行为,因此检察机关撤销了对赵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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