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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给孙子女的“遗嘱”

作者:刘芳 时间:2019/2/12 9:24:07 浏览:2999次

 

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形式分为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现如今,祖父母都比较疼爱孙子女,也就是所谓的“隔辈亲”。老人们为了表达自己对孙子女的感情,不但在日常生活中细致照顾,更是想着自己百年之后给孙子女留下一笔财产。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了解到,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于是出现了许许多多的祖父母留给孙子女的“遗嘱”。

然而,祖父母留给孙子女的“遗嘱”属于遗嘱吗?接下来我们针对此问题探究一下。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那么,祖父母以遗嘱形式留给孙子女的财产应属于“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情况,即遗赠。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关于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法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和遗赠,虽然仅是一字之差,二者却存在很大的区别。首先,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是法定继承人。其次,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还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祖父母通过遗嘱形式留给孙子女的财产,孙子女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拿到遗嘱就得到财产了,事实上,这种“遗嘱”应属“遗赠”,需要在法定的期间接受和行使权利,即遗赠受领人应当在知道遗赠的内容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受领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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