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30 18:29:47 浏览:2967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12月19日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四个,最高检从每个案件的起因、过程、后果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对唤醒沉睡的正当防卫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于正当防卫制度我国从立法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行为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多年来对因为故意伤害进行正当防卫的案件却一般认定为互殴行为,进而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故意伤害而进行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制度一直处于沉睡状态。
在该批指导案例中陈某正当防卫案以及朱某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中,对于一般防卫的认定有着良好的指导意义。根据对陈某正当防卫案的剖析,可以看出行为人在他人伤害自己的情况下,利用随身携带刀具或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从该指导案例分析来看:一般防卫有限度要求,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中,陈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持刀反击,就所要保护的权利性质以及与侵害方的手段强度比较来看,不能认为防卫措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即使防卫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原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该类案件的指导方法是“跑”、“报警”等消极的方式,如果遭受到殴打,防卫的措施还要与遭受的殴打手段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限度,如果超过限度无论结果如何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从陈某正当防卫案来看,该案例对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的保护理念有着显著的进步。同时在朱某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的剖析中,明确了一般防卫的限度要求,对认定防卫过当有着良好的指导意义。
在该批指导案例中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以及侯雨秋正当防卫案,则对于特殊防卫的认定给出了指导意见。对于特殊防卫,该批案例指导意义中明确了: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同时肯定防卫人以对等或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质的侵害行为,仍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不能要求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加诸被害人身上,只要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已经迫在眼前,或者已达既遂状态但侵害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从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以及侯雨秋正当防卫案的指导意义看,对于特殊防卫,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总之,该批指导案例中对于因故意伤害而进行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有着良好的指导意义。同时笔者注意到在2018年12月20日陕西版反杀案二审开庭,被告人王某在二审庭审中称:“如果再发生一次此事,一定站着不动给他打”。这样的当庭陈述也反映了王某的无奈。希望正当防卫不再沉睡,希望每一个人敢于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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