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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陕西“反杀案”有感

时间:2019/1/30 18:28:17 浏览:3424次

 

继昆山“反杀案”之后,陕西“反杀案”再次引起社会的热议,我在初读陕西反杀案一审的新闻时,特别是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多次向法庭发问“我该怎么做才是对的”时,胸口憋得难受,好像有一股气发不出来,为王某感到不平。在冷静了之后又替李某因为一个眼神引发的矛盾而丧命感到可惜。

据一微博发文描述,一年前,李某进入酒吧后感觉王某在瞪他,便拿烟灰缸扔向王某。李某先后两次递给王某酒瓶让其殴打,王某未有动作。直至被李某掐捏脖子后,王某使用酒瓶击打李某,致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


据新闻称王某是一名刚刚大学毕业,步入社会不久的年轻人,而且案发当天是王某第一次去酒吧,社会经验少,遇到当时那种情况不知所措,以至于最后奋起伤人,我觉得是有情可原的。被告人王某除了在当庭多次发问“我该怎么做才是对的”,还曾表示他很后悔当时那么做,如果当时任李某打就好了。那么任李某侮辱、殴打就是对的吗?我认为不是。有一个刺猬拔刺的小故事,小刺猬因为浑身长满了刺,别的小动物都不敢靠近他,于是他一个朋友都没有,很孤单。一只狐狸告诉他,你把刺都拔掉,就会有朋友了,于是小刺猬忍着巨痛,把刺都拔掉了,那么他获得了朋友吗?不,他被狐狸吃掉了。一个成年人在面对伤害自己的违法行为时,有能力反抗却不反抗,我觉得他是一个失败者。如果当时我处在王某的位置,被三番四次的挑衅、侮辱,我想我也会动手。(当然,认识我的朋友知道我没有那么强壮,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_-||)如果王某的反抗行为符合普通人的认知,那么他的行为是否不应被刑法处罚呢?根据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除了针对严重侵害人身的犯罪行为可以进行无限防卫外,正当防卫的程度仅是可以稍微超过违法侵害的程度,对比李某的行为和死亡的结果,已经是明显超越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李某的死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那么尽管在网络上的视频片段中没有看到,也可以分析出王某除了用啤酒瓶击打外,还有用碎啤酒瓶捅刺的行为。我相信王某在动手时目的是为了阻止李某无休止的随意殴打、侮辱,但从行为和结果看,对李某死亡的结果王某至少是具有间接故意的。刑法赋予了我们对违法行为进行防卫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

李某的身份新闻中没有仔细介绍,不知道是不是如“昆山龙哥”一般的“社会哥”,我其实很不理解因为一个眼神就会向别人扔烟缸这种行为,据新闻称当时同李某一起在酒吧的还有他的两个朋友,应该是觉得自己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吧。在远古时代的人类还不会种植,为了生存只能通过狩猎和采集获得资源,而强壮的男性则可以狩猎到很多猎物,为了获得更高的地位、分配到更多的资源,他们往往会像野兽一样与同类战斗,而这可能也是男人会为了面子而互相伤害的根源所在。时至今日,人类的生存环境已经与当初完全不同了,可是仍然有人向我们的祖先一样行事,让人不由得感叹基因的强大。李某两次给王某递瓶子的行为,我觉得可能是李某处理在酒吧发生矛盾的一种套路,目的是彰显自己的野蛮和凶悍,在心理上震慑对方,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可惜,你以为对方只是个青铜,没想到他是个王者,李某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突破了王某的忍耐底线,并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无疑是个悲剧,可是李某的行事作风却对整个事件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也像极了佛家所讲的因果报应。在此,送大家一条公安局的温馨提示,“年底案件高发,遇到纠纷先保持冷静,协商不成先报警,千万不要动手打架,否则……会发现根本打不过人家”。

最后简要从法律角度作以分析。相较于王某的辩护人将本案比拟为“昆山反杀案”,笔者认为本案与“于欢故意伤害案”更为相似,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于欢故意伤害案”中列明了四点裁判观点。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对比第一点,李某在本案中,存在因为一个眼神扔烟缸、在酒吧掀桌子、掐王某脖子等行为,这些综合考虑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即使不够刑事处罚也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而且这些行为与王某的反击之间没有明显的时间间隔,应当认定是违法行为正在发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比第二点,如果李某在掐王某脖子时,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杀死王某的故意,则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是,从目前网上能看到的视频内容分析却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因此,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李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只能进行有限防卫。

对比第三点,王某在受到李某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情况下,反击并最终造成了李某死亡的结果,属于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

对比第四点,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减轻处罚则应当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之内量刑。本案的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年正是在此量刑区间之内,可见即使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王某防卫过当,也已经考虑了王某的防卫情节。本案与于欢案对比,王某遭受的不法侵害的情节要轻一些,造成的最终结果一人死亡也比一死、两重伤、一轻伤要轻,因此,笔者个人预测本案最终判决结果会认定防卫过当,量刑方面可能和于欢案的结果相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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