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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量刑辩护意见不必等

时间:2019/1/30 18:27:13 浏览:4656次

 

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2018年10月26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和实施,对我们律师的辩护技能和辩护思路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前不久,笔者为一涉嫌非法拘禁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辩护。因案件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但是其本人已被实际羁押半年有余,考虑到如果继续羁押,极有可能会超出将来可能判处的刑期,于是为其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申请书中不仅论述了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还引用了在其所涉案件中前期已判同案犯的量刑幅度(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作为参考,将李某某的的量刑情节也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笔者发现,辩护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再也不是等到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在法庭上才提起的。律师的辩护工作需要在庭前全面展开,包括犯罪事实、证据、刑事责任、适用法律甚至量刑情节等等,都应当在庭审前做足充分的辩护工作,而且越早越好。

在侦查阶段,再也不是辩护律师简单地会见几次当事人而已,而是要及时和办案人员沟通了解案情,还要有效把握侦查阶段辩护的黄金期(即批捕前拘留期37天或14天),根据具体情况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材料。为了争取达到取保候审或不予逮捕的效果,对案件中的量刑情节问题,势必需要我们辩护律师进行充分的论述。

还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和深入,今后可能有相当大一部分案件适用此制度。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既需要当事人的主动申请,也需要控辩双方对具体量刑进行协商,一旦达成一致意见,则会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也会据此向法院出具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定罪准确的,除影响公正审判的外,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启动的越早,量刑从宽幅度越大,对当事人越有利。在侦查阶段就启动程序的,量刑从宽幅度大,有的量刑甚至能达到从轻50%,而后期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再启动程序的,从宽幅度会相对低一些,一般来说能达到从轻30%或20%。显而易见,想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为有利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在具体的协商过程中,必然要对量刑情节方面发表辩护意见,而且具体量刑辩护意见提出的越早越好。

以往那种在法庭上大专辩论赛式的辩护,只是在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做一个表演式的辩护,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这种方式已经落后于时代。为了在审前诉讼阶段不错失良机,我们律师必须改变观念,充分重视庭前辩护。具体的量刑辩护意见当提则提,不必非得等到开庭再提。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辩护人也无需“藏着掖着”,那种生怕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前知晓其辩护方向和策略,准备在法庭上来个“突然袭击”的陈旧理念必须摒弃。

正如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所提出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新趋势之一,即“辩护律师应当从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庭辩护向审前辩护和庭审辩护并重方面发展”。惟其如此,我们才能称之为有效的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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