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30 18:16:10 浏览:20348次
——根据高凤龙律师参加熊选国副部长在河北省调研律师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整理
我对律师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我们刑事团队包括我自己亲自参与代理涉黑涉恶案件时的切实体会;二是受司法厅的指派旁听涉黑涉恶案件的旁听感受。
这次扫黑除恶的重大意义律师要深刻领会,要有更深入的认识。首先,对于律师来说每一个案件,不论什么性质都是我们的一个案子,一个服务对象,涉黑涉恶也是如此。我们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次,律师法要求我们律师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外,还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我认为,在办理扫黑除恶案件过程中,依法辩护,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或意见,就是律师依法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最大要求。第三,扫黑除恶是一项政治任务,是一项专项斗争,但是律师依法参与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不是跟国家大方向对着干,也不是给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添麻烦。遇到确实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时,要勇于直言,不能做“配合性”辩护。
客观的讲,在扫黑除恶辩护代理中律师工作大有可为。我认为要想做好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与代理,还需要对律师队伍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通过案件的代理,在推动法治建设上发挥作用。
比如说,在涉黑涉恶案件侦查初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现象普遍存在。而指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要求很严格,只有在“无固定住处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才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也就是说,一般的涉黑涉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遇到这种情况,有的律师只是抱怨公安机关不依法办案。我的想法是,我们要想办法推动这种现象的改变。去年最高院制定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时没有将这种非法采取强制措施取得的证据明确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是,作为律师,我们可以将这种情形依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的规定申请予以排除,在当前环境下,这样的观点也许不容易被采纳,但是,慢慢的也许会在法律的修改上起到促进作用。所以,我们不能遇到困难就只会抱怨,要学会转变思维,努力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
二、我们应加强律师参与涉黑涉恶辩护代理工作的素养学习。
涉黑涉恶案件往往多人多罪名,法律关系复杂,同案中辩护人也较多。这给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要加强专业能力的锻炼,前不久我开一个涉恶案件的庭前会,我们的辩护人不知道如何应对,公诉人展示证据时,辩护人明显就是在质证,我传纸条提示都修正不过来。二是要做好同行之间的关系处理,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难免会出现作用大小、地位高低的问题,辩护人之间不要互相指控对方的当事人谁的责任更重,仅重点论述自己的当事人地位高低作用大小即可。这既是辩护技术问题,也是职业道德要求。所以我们要想做好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代理,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就得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
三、要正确认识涉黑涉恶案件开庭工作的派员旁听问题。
我受司法厅的指派参加过几个涉黑涉恶案件的开庭旁听工作,我认为我们律师没有认识到旁听的重要意义。派员旁听不是监督,更不是监视。我们更重要的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对于侵犯律师辩护权的行为还负有维权的责任。所以,不论是出庭的律师,还是去旁听的人员,都不能有抵触心理。要认真对待,不只走形式,要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对于存在明显违法或者侵犯律师辩护权的情况要及时提出意见。比如涉黑恶案件中经常会有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形出现,比如涉嫌强奸等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等,这时法官会宣布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那派员旁听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遇到这种情形时,不论是辩护律师还是旁听人员,就应该主动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