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30 18:02:23 浏览:2195次
小王驾驶轿车与骑电动车的小白相撞,导致小白受伤。事故发生后,小王拨打120 并报警,然后通知了保险公司。小白因受伤需要住院治疗,小王随即向医院交了15000元医疗费。小白住院几天后自行办理了出院。经了解,小白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7000元,将剩余的8000元据为己有。现在小白拒不配合小王办理保险理赔,并拒绝退还多余的费用。由此事件引发的一个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不应当垫付医疗费?
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对车辆驾驶人垫付医疗费是怎样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依据该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是车辆驾驶人应当负担的义务,但是法律并未规定车辆驾驶人一定要垫付医疗费。因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未认定,损失数额未确定时,不能强制车辆驾驶人垫付医疗费。
既然车辆驾驶人没有垫付医疗费的责任,受伤人员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该规定,受伤人员及家属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通知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该费用不足时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予以垫付。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受伤人员得到及时的救治,车辆驾驶人可以垫付医疗费用,但应当保留好相关的票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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