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30 11:15:56 浏览:2665次
原告有起诉权,被告就应该有被告知权。在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法院应当将原告起诉的事实及时告知被告,通知被告参与诉讼并行使抗辩权。因此,“送达”便成为被告是否能参与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仅以民事诉讼为例,对我国公告送达方式进行简单的梳理。
第一,公告送达是“最后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送达大致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四种方式,其中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都是人民法院能够直接联系到被送达人或确知被送达人地址的方式,如果在法院按照上述方式送达后,被送达人仍未参与诉讼,则视为被送达人自行处分了其诉讼权利。但公告送达则不同,公告送达只要在法定报刊上法定期限届满,即使被送达人确实不知道其送达内容,则法律仍视为有效送达,因此公告送达涉及到被送达人重要的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方式只有在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仍无法有效送达时,方可采用。
第二,公告送达应在法定的报刊发布。根据是否涉及诉讼,可以分为商事公告和法院公告。比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慎遗失其营业执照,在向工商登记机关补办时,都需要在省级报刊上发布遗失公告,向社会告知所遗失的营业执照作废,此种公告我称为商事公告,在商事公告方面,公告载体没有任何限制,只有地域要求。但法院公告不同,一方面,法院公告有具体的送达主体,而且直接涉及到被送达主体的实体权利,另一方面,法院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定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对自己是否涉及诉讼,一定是通过法院报纸来获得消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文,明确法院的公告送达只能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公告是唯一、合法、有效的报纸,禁止在人民法院报以外的其他报刊上发布公告。但是,在实践中,仍由许多法院故意违之,不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消息,而是在其他报纸,此种行为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诉讼权,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三,公告要点要明确。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人知道原告起诉的是什么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什么内容,将案件信息向无法联系的当事人进行告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就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的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但是,即使有明确的规定,有些法院仍然是仅仅“某某某起诉你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判决书)”几句话,起诉书、判决书内容一点都不涉及,此种送达途有送达之名,而无送达之实,不禁让人猜测“是否是法院故意为之,就是防止当事人知道”。
最后,送达无小事,特别是公告送达,请办理人员换位思考,如果你就是被送达人,你会怎样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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