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芳 时间:2018/12/28 17:40:03 浏览:2336次
股东的出资能否影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张某为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张某从未参与管理。多年来,文化传媒业发展态势良好,业务量逐渐增大,公司发展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一直以来,公司并未依约分配红利,张某很是着急。于是,张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经多次交涉,未能获得允许。无奈,张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查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5月1日的公司账簿和财务报告。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提出,张某并未按期交纳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因此拒绝了张某查阅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请求。
经法院调查,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局登记材料中均载明张某为公司股东,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工商局登记材料具有公示力,据此可以认定张某为公司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出资只是股东的主要义务而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张某并未按期缴纳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额,但不能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股东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包括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张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该公司在无证据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应该提供上述材料供张某查阅。
作者:刘芳,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