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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房产限购限售政策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关系

作者:杨素秒 时间:2018/12/6 16:26:27 浏览:4139次

 

最近,微信圈里出现“南方一些城市的房产限购限售政策被取消了”、“房产限购限售将全面放开”、“国务院发布重磅通知取消房产限购限售”等等信息,朋友问我作为律师你怎么看待以上信息的真伪?

2018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2018〕29号《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主要针对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2018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了该通知。它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该通知发布后,很多自媒体错误地解读为“国家取消房产限购限售”的信号。但是我认为,该通知并未释放取消限购限售的信号。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物权法》第10条“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对于房产限购限售的权利限制,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公民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享有自由处分权,而不受干涉。从理论上说,限购限售的政策可能无法律依据。根据通知可以得出:现行的限购限售政策,可能均应被清理。但是我们不能仅从文义上简单分析,还应当考虑现实的可操作性和目的性。所以,从目前来说,取消的可能性很小,最起码近期是不可能的。

第二,房地产限购限售本质上就是把对房地产的需求拆分为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对于消费性住房需求,基本不予干预,对于投资性的需求加以严格限制。但从长期来看,各地的限购政策,不是为了限制房产的买卖交易,而是为了抑制炒房的投机行为,防止房价上涨过快而采取的宏观调控手段。故,此类政策反而是有助于刚需购房者买房的,从而保障大多数购房者的利益。因此,现阶段取消限购限售的可能性很小。

第三,不定期发布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这是国务院排除中央与地方规定不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程序。上述通知也是清理的常规程序,所以我们也不能误读为取消房产限购限售政策。

最后,建议大家对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要保持理性,客观看待限购限售政策,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各自应有的贡献。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对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务院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并公开征求意见。

三、清理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结果报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于2018年8月底前将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修改草案和说明按立法程序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务院。

五、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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