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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有效行使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芳 时间:2018/11/12 15:11:03 浏览:2374次

 

案件简介

近期办理了一个撤销赠与房产的诉讼案件,本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6日自愿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无偿赠与儿子张某,并于当日经律师见证办理了过户手续。2018年7月8日张某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赠与之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对张某房产的赠与。后经过庭后调解,原告撤回了起诉。


案件解析

本案的关键是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已进行房产变更登记的房产赠与协议,原则上不可撤销。但如出现法定事由的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因一定期限的经过而消灭,撤销权的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延长,期限届满后,撤销权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会根据法定事由出现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如其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不应予以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则不能适用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上述法条同时规定,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项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如果在很长时间内都准许债权人行使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将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不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用和促进正常的经济流转。在撤销权诉讼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认定诉讼时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已经届满五年,就应当判定撤销权的消灭,而不需认定债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如果本案该赠与行为不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也不存在张某不尽法定义务的情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那么本案应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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