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底永涛 时间:2018/11/11 14:13:48 浏览:2561次
近几日,重庆市万州区公交坠江事件的新闻始终占据着各大媒体的显要位置。由此引发的争论也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上热度空前。2018年11月2日(案发后的第六天),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新闻通气会上公布:事故的原因系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随后,官方表态将依法追责!我们不禁要问,追什么责?向谁追责?就该案而言,责任无外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两位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依法不再追究;民事责任:同乘其他乘客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可以向公交公司和乘客刘某的继承人(在刘某的遗产范围内)主张民事赔偿;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此次坠江事故造成15人(10人以上)死亡,属重大安全事故,国家相关机关将会依法对公交公司和其相关人员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们不禁再问,追责是我们的目的吗?追责能使15个鲜活的生命还能再回来吗?追责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吗?当然不能!因此,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的防范措施,又成了新一轮热议的话题。与此同时,一段2018年4月20日,发生在衡阳开往长沙高速大巴车上的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和互联网上热传,多家网站使用(包括个别行政机关官方网站)“男子坐过站强行抢夺方向盘,被另一名乘客一脚踹飞,踹的好!”“这才是正确操作”等标题。我们不禁又问,视频中一脚踹飞抢夺方向盘的男子并连续击打其头部的另一乘客的行为真的合法吗?出现此类事件我们真的可以效仿吗?仔细的观看此视频数遍后,我认为不尽然;网上一边倒的对另一乘客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观点值得推敲。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或无限防卫)。请注意,法律只有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属于正当防卫。此视频中男子因坐过站在高速公路上抢夺正在行驶车辆的方向盘,足以威胁全车驾乘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此时任何人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导致其死亡)均属正当防卫,值得提倡。但请大家仔细观察一个细节,另一乘客飞踹该男子的那一瞬间,车辆已经靠边处于停驶状态(玻璃可以看出,窗外的参照物已经不再移动),此时造成车毁人亡的危险已经解除,不应再属于正当防卫;退一步来讲,即使另一乘客的脚在车辆未停稳时已经飞起,在车辆停稳时已经不可控制的落在了该男子的头上,但车辆停稳后,又连续击打该男子头部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就过于牵强了。注:此观点仅凭网络视频作出,因数据传输等原因可能导致视频失真,与真实情况不符。
我们不禁还要问,司机手拿生死簿、脚踏鬼门关,如果再出现有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情况,作为同乘人员的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做呢?我给大家的建议就是要做到“稳、准、狠”。稳,是要稳住自己心态、不能慌,用手牢牢抓住固定物(以防惯性使自己身体失控),稳住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劝说其终止犯罪;准,就是找准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时机,看准击打的部位;狠,就是力度一定要够,要一招制敌,使其不再有反抗的能力(此种情形属特殊防卫)。
最后,提醒大家一句,出现此类事件,作为同乘人员一定不能坐视不管,因为他动的生死簿上也有你的名字,一不小心就可能共赴鬼门关。
上一篇:在路上
下一篇:"先开发票后付款”之法律简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