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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部分问题简述

作者:杨素秒 时间:2018/10/8 14:53:55 浏览:3118次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解答了执行和解中出现的问题,为法律实务中执行和解指明了方向,今天,我们就执行和解的相关问题做简要阐述。

一、执行和解的定义和特征

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全部,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执行和解的特征:一是自愿性,即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处分的原则进行协商,在非自愿基础上或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执行和解都是无效的。二是合法性,即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三是灵活性,即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灵活,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二、执行和解协议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对契约的价值追求而达成,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是法定的执行依据,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订立的契约,法院只是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而并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保障。执行和解协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之间不存在冲突,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解决执行问题而作出的妥协与让步。

三、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可以在恢复执行与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两者之间进行选择,但如果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须向执行法院提起,从而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恢复执行:(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2)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除外;(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不能恢复执行。法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中止执行程序,履行完执行和解协议后终结执行程序,不能再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迟延履行、瑕疵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基于执行和解协议产生的争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需要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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