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世超 时间:2018/10/8 14:52:15 浏览:2430次
近期遇到这样一起案件:石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款纠纷,石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审理,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支持了石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石某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查封了一套房产,虽然该房产仍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案外人赵某主张其本人对该查封的房产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赵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要求案外人赵某应当在该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外人赵某对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认为案外人赵某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案外人赵某的异议请求,之后,案外人赵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其次,关于案外人赵某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其胜诉的关键就是如何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为此,案外人赵某需要证明在人民法院查封该涉案房产之前,其已经和李某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合法占有了该涉案房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依据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物业费缴费凭证、水电暖缴费凭证、涉案房屋装修费用凭证、出售人等证人证言来判定案外人是否合法占有该房屋)。同时,案外人赵某还需要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凭证(本案中不涉及剩余购房款的情况)向法院提交。对于案外人赵某是否存在因自身原因而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这一情况,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由主张案外人赵某存在过错的一方负责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在案外人赵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的答复》,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基于此,在司法实践中,本案的诉讼费缴纳标准也应当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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