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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作者:田世超 时间:2018/8/27 15:12:23 浏览:2734次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内容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是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三是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他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情形。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通常情况下是因为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又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而形成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讲意义非凡。根据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虑,进而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适格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年满十六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存在例外的情形),具有劳动能力,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这就要求劳动者必须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前提,并且排除了务农的农民、家庭保姆、现役军人等群体。

用人单位包括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用人单位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关系绝对适用劳动法。二是各类国家机关与员工之间一般不适用劳动法,但工勤人员和外聘人员适用劳动法。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无特别规定,皆适用劳动法;但是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员工之间不适用劳动法。

(二)劳动行为是否发生

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行为,劳动行为的发生是形成劳动关系的核心。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了相应的工作内容,才意味着劳动者提供了有偿的劳动,从法律上才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否则,既无书面约定又无实际付出劳动,则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更不会被认定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三)是否具有人身、财产的隶属关系

该隶属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工资、社保支付记录”、“招用记录”和“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来负责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诸如工作证、工作视频或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则需要劳动者来提供,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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