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兴 时间:2018/8/13 15:00:46 浏览:4576次
辩护律师:高凤龙、董兴,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金龙刑事团队”成员。
一、基本案情
L先生是河北某报社副社长,在其即将退休之前,被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立案,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两起。
第一起:2004年,L先生在担任副社长期间,根据报社领导的安排将报社的一辆依维柯轿车以2800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后,未将售车款及时上交报社财务,而是由其个人占有,后经单位领导催讨,L先生于2008年3月17日将该款项上交报社财务。
第二起: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L先生在担任副社长期间,受报社的委托负责收取单位职工徐某某的售报款,共收取徐某某售报款92216.25元,其未及时上交报社财务而由其个人占有,后经报社领导催讨,L先生分别于2006年7月10日上交售报款30000元,于2012年3月28日上交售报款48000元,剩余14000余元,直至案发仍未上交。
公诉机关认为:L先生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诉到法院,进入到了审判程序。律师通过阅看案卷发现,案卷中证据(被告人供述、报社财务收据)显示,卖车时间是2004年,卖车款28000元交到报社财务的时间是2008年3月17日,显然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三个月了,这是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一个点。后律师向L先生核实情况,其回忆帮助单位卖车的时间不是2004年,但已经记不清是哪一年了,先前新闻出版广电局对该事件调查时,自己说的就是2004年,所以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也说的是2004年,但现在回想起来时间是不对的。于是,辩护工作的重点之一是找一下当时的卖车协议。经过一番寻找,在L先生的家里确实找到了这份《购车协议》以及买车人的身份信息。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07年1月17日,也查到车辆办理过户的时间是2007年1月31日,现在关键要看买车方付款的时间。据L先生说,虽然当时签订了《购车协议》,车辆也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买车方并没有当时就给付车款,而是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才付的车款。于是,辩护人将上述情况反映给了合议庭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合议庭建议公诉机关核实情况。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L先生在担任副社长期间,受报社的委托负责收取单位职工徐某某的售报款,共收取徐某某售报款92216.25元,这些都是事实,上述内容经报社相关人员的证言、报社职工徐某某的证言以及L先生为徐某某出具的售报款收据证实。辩护律师将L先生收取报款的时间和将售报款上交报社的时间等信息整理如下:
收款时间 |
金额(元) |
上交时间及金额(元) |
2006.5.11 |
30000 |
2006.7.11上交30000 |
2006.10.11 |
8000 |
2012.3.8上交48000 |
2006.12.4 |
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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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9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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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20 |
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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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22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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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下半年收 |
42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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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 |
92216.25 |
还差14216.25未上交 |
不难发现,其中的第一笔30000元,2006年5月11日收取,2006年7月11日上交单位财务。时间未超三个月(说明:对公诉机关指控L先生挪用的全部款项中,均不存在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事实),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行为,不能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关于未上交的14216.25元,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其中的10000元,经当时的报社社长楚某安排,作为慰问金给了报社患病职工李某。这10000元认定L先生挪用公款显然是不合适的。另据L先生说,其代表报社参加了两次(2011年、2012年各一次)中国报刊协会召开的会员单位会议,参会的费用约4700元报社不给报销,自己就从代收的报款里出了。这笔费用认定挪用公款也是不合适的。当时考虑,如果能使这笔14216.25元不认定为挪用;收取的第一笔30000元报款因为及时上交,不能计入挪用数额;卖车款28000元再落实不了,那就只剩下48000元报款了,从数额上来说就不够入罪数额了。
最后公诉机关经过调查核实,没能核实到买车方将售车款交给L先生的具体时间,使认定L先生挪用售车款存在疑点。律师通过努力也找到了L先生代表报社参加会议的证据。后来,在法院主持的庭前会议上,公诉人全部认可辩方出示的证据材料,并认可辩方的证明观点。
三、案件办理结果
经过法院庭前会议之后,公诉机关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L先生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指控,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侦查机关将案件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