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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我所关注的主体问题

时间:2018/7/2 9:11:14 浏览:2207次

 

受某公司邀请,笔者计划近期就合同审查中的有关问题与公司合规及业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交流,于是总结了该公司以往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查询了一些材料。

合同审查的首要问题是对合同主体的审查。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主体大致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三类。对于上述三类合同主体,我们不仅应当了解各主体的范围,还应注意各主体如何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我比较关注如下几类:

1、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有关内容在《民法总则》的“自然人”一章中有相应规定,可见,法律上仍将个体工商户视为“自然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负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在审查的合同中,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为常见的主体,相关内容规定在《民法总则》的“法人”一章中。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显著的特点就是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另外,还应当关注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且如果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

《民法总则》将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关内容规定在“非法人组织”一章中。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所负债务,《民法总则》及《个人独资企业法》均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法》更是明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当然,对于合同主体存续的有效性、经营范围、许可和资质的合格性的审查也是合同主体审查的必要项目,在此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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