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22 14:29:34 浏览:4527次
最近接受某监察委的委托,参与了一案件的审查工作。该案件的主要情况为:某法院法官被实名举报,举报其在执行工作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并且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监察委接到举报后,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后委托笔者参与了该案件的审查工作。下面结合本案的一些情况特对滥用职权罪作一些浅显的分析:
所谓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且其行为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的行为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不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一种是行为人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第一项内容为:某法官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但该法官没有回避,违法的办理了案件。通过阅卷可知,该法官和其中一名当事人确属姻亲关系,但是不属于应自行回避的三代内旁系血亲或姻亲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根据该规定,在本案中该法官不属于应当自行回避的范围,所以举报人举报的该项理由不成立,该法官办理案件并没有违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举报人举报的第二项内容是:该法官在执行工作中擅自把保全的车辆交给了被执行人,其行为属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经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可知:在案件执行阶段,该法官把案件审理阶段被诉讼保全的停放于指定停车场的施工车辆交给了被执行人使用,交给被执行人使用的前提是被执行人的亲属自愿把房产和一百万元现金作为执行保证,执行法官告知了被执行人保管、使用车辆应注意不能转移、隐匿车辆,如法院要求应随时把车辆交还给法院,并且告知了被执行人和保证人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本案中,执行法官为保证被执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其亲属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把查封车辆交给被执行人保管使用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在本案中根据案卷材料,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法官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举报人举报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除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之外,要着重审查其行为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的客观方面并且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作者: 张培杰,男,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多次获得河北省省直优秀律师荣誉称号,2012年被河北广播电台和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听众喜爱的律师”称号,2013年度河北广播电台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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