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诉讼实务中,是否可直接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一并列为被告

时间:2018/6/1 11:59:21 浏览:39949次

 

本文问题的提出源自于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直接将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的,原因在于公司为法人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以诉讼方式向公司主张债权,不能直接列股东为被告。

那么,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可否直接列公司及其股东为共同被告呢?

这个问题,反对者声音无外乎两点: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合同之债的相对独立性。具体内容就不展开解释了。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的观点为:诉讼实务中,债权人可直接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具体逻辑如下:

1、寻找法律规定的支持,并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一个诉讼中的举证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笔者的理解是,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可直接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却规定了只有在诉讼出现后的举证分配原则,举重以明轻,当然可以直接将一人公司及其股东一并列为被告。

2、寻找相关判例的辅证

为了寻找相关的判例支持,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寻找了大量的判例以求辅证。例如:“东莞莞城美立方美容医院诉北京中欧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李龙合同纠纷案”( [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342号)、“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好顺锁业有限公司、陈唤强、刘成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016]最高法民申1464)。上述两个案件债权人均直接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并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章暂且不论,但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直接列为被告的做法却是得到法院支持的。其中[2016]最高法民申1464号案件,针对股东的再审申请意见:“作为股东的陈唤强不应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共同被告,二审法院判决陈唤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当。”最高院直接授引了《公司法》第63条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认定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从判例的角度来讲,诉讼实务中,可以直接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

本文仅为解决诉讼实务中的一点小疑虑或小困惑,以期帮助一部分当事人或从业者,然并未在理论方面深入研究,还请大家多多谅解。以上观点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返回

上一篇:河北企业家犯罪排名全国第七

下一篇:影视剧中的法律之企业破产与股东个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