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1 11:58:40 浏览:2408次
这是影视剧中常有的片段:某企业家生意兴隆,通达四海,可谓一时风光无限,奈何好景不长,商海风云变幻,经营失败,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甚至到了倒闭的边缘,此时,某企业家也四处躲债,狼狈之极。
多数观众也就看个热闹,但作为一个律师,习惯于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严谨之处。以下为笔者思考和说明问题的思路:
一、厘清概念
企业家,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企业家代表一种素质,而不是一种职务。在法律上与之对应的概念应当是“股东”。在公司未成立前,股东称之为出资人,出资人将其出资投入到公司,公司聚此财产为已有,并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换来的则是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股东权利,及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可以说股东就是公司的所有者。
倒闭,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上对应的概念应当是“破产”,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企业得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清偿债务。
二、指出不严谨之处
在公司法上,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是企业经营失败,背上沉重债务的也是公司,而非股东个人,股东个人大可不必四处躲债。公司即便是进入破产程序,除一些特殊情形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股东也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我认为这就是一些影视剧中存在的不严谨之处--将公司债务等同于股东个人债务,傻傻分不清楚。
三、公司破产与股东个人的关系
公司与股东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成就了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同时也保障了股东的有限责任。相互依存,公司是股东成就梦想的平台,出资人(股东)失去财产权利,换来的是平台、是股东权利,可以说股东与公司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公司破产,股东个人的财产当然会受到损害,但股东个人却不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影视剧中企业家们大可不必四处躲避本不属于他们的债务。
备注:为突出文章意图,本文中仅将企业解释为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然,实践中企业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因此,不排除影视剧中所涉及的企业为其它组织形式,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它组织形式的企业倒闭时与其出资者(合伙人、出资人)的关系在此不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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