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素秒 时间:2018/6/1 8:41:40 浏览:2494次
一、案情简介
于某和某建筑公司是业务合作伙伴,2007年12月,为开发某地景区项目,签订协议约定:于某负责为某建筑公司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并借给某建筑公司100万元,某建筑公司给于某3万平方米的开发权。协议还约定: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不能开发,则某建筑公司仅就于某为其办理开发资质证事宜,一次性支付给于某报酬80万元或某建筑公司使用开发资质证进行开发时给于某不少于300万元的红利。
2008年1月29日,某建筑公司和与某、周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于某开发权转让费共计480万元,由某建筑公司负责监督并保证足额付款。2008年5月6日,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某某出具欠据,内容是:今欠到于某人民币480万元整。后来,于某多次找某建筑公司催要钱款,最终没有要回全部款项,于是,于某向承德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款480万元及利息。
二、一审判决
一审中院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此款利息。
三、本所律师工作
本所杨素秒律师、常志强律师代理此案的二审工作,帮助于某上诉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和于某充分、详细的交谈,并认真查阅一审所有案卷事实,两位律师前去承德搜集了于某为某建筑公司办理开发资质和该资质已经被某建筑公司使用的证据,为了保证本案判决后的后续执行问题,同时还搜集了某建筑公司财产信息方面的证据。在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后,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和论证,确定了诉讼方案和策略。该案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在河北省法官培训基地开庭审理,全省各地100多位法官旁听了本案的开庭审理。
四、二审判决
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变更为:某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于某300万元(省高院直接改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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