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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写的民事起诉状合格吗?

时间:2018/5/21 17:11:05 浏览:2798次

 

  文/ 王凤仙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对于律师来说,拟写起诉状是最基本的执业技能,但是作为一名合格的、严谨的律师就必须要求自己把诉状写漂亮了。虽然拟写诉状不需要华丽的语言,但是必须要做到不能有瑕疵或纰漏,否则一旦被对方从诉状中抓住了漏洞,就相当于发生了“代理事故”。这种“事故”因没有提前采取防范措施,有时是无法挽救的,对于客户来说可能当时没意识到,以为诉状不会影响案子的最终结果,殊不知诉状书写的好坏,有时就直接与案件的结果相关。若在庭审过程中被客户发现诉状有疏漏,那庭审后的情节如何发展就看律师的运气了。所以在此提醒各位同行不可掉以轻心,认真对待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因为不是每一次你都是那么幸运的,切忌心存侥幸。

  记得在我上大四那年,学校开设了法律文书写作课,当时去听课的同学寥寥无几,班上的许多同学都觉得听这门课纯粹是浪费时间,没必要去上,等到从事法律工作后自然就会了,这是当时很多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普遍存在的心理。想当年我也是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去听的,所以听课情绪也不高,效果也不是很好,现在想想真是后悔。幸好这几年的执业和实践让我很快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每当写诉状时脑子里那根弦就不敢松懈,句句斟酌,并时刻提醒自己,防范错误的发生。

  今天之所以想写这篇文章是缘于我近期经办的两个案子,我代理的均是被告,在被告将从法院领取的诉状交给我时,我都无一例外的发现原告代理人书写的诉状有问题。比如其中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诉状基本套用的是百度上简单的“范本”,据原告诉称借款发生在2014年的4月到8月期间(其实双方之间不是借款关系,在此不再详述),而且还没有借条,仅有所谓的借款转账凭证,但是原告在2017年7月才起诉。我根据被告对案情的陈述,得知她们之间根本不是借款法律关系,于是我首先做出了双方不是借款关系的答辩,其次我提出了诉讼时效的观点。由于本案中的借款没有借条,也没有关于还款期限的约定,故本案到底是适用20年最长的诉讼时效还是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就成为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本来原告代理人是可依据法律规定的最长时效来陈述其观点的,但就是因为其在诉状中写了一句套话“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而丧失了这个有利的机会。我当庭要求原告提供向被告催要借款的证据以证明其起诉的诉讼时效未过,由于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可提供来证实其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慌乱之中代理人就以原告2016年才得知被告不想偿还借款,因此诉讼时效未过来抗辩(2016年双方也曾因借款发生纠纷对簿公堂,因那个案子是原告向被告借款,当时本案的原告并未就本案被告尚欠其借款未还要求抵销债务来抗辩或提出反诉)。说到这里,本案一审的判决结果可想而知了,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例就提示我们每一位律师都要做到拟写诉状不能随意,不能按照“范本”里的套话随意复制,范本也仅仅是范本,不是适用于所有案件的统一文本。特殊情况应特殊对待,不要再犯“一刀切”的错误,你的一个随意,给客户带来的可能是无法挽回的结局。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严谨,不要因一个不小心而亵渎了这个严肃又受人尊重的职业,我们应共同努力捍卫这个职业带给我们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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