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5/21 17:11:05 浏览:4190次
文/李成亮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男方作为出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名,女方在补充协议中签名,造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均无夫妻二人的共同签名,因此该夫妻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无效的。那么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在讨论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前,先看一下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是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第二种情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不是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第三种情形,不动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夫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是其中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如治病、赡养老人等需要出卖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时,夫妻当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以上的三种情形都是有效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一方因自身的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时,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呢?第一种情形是当然有效的。第二种、第三种情形看似处分权存在缺陷,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该两种情形也是有效的。
如果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串通,已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目的就是要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第一种情形也是无效的,另外两种情形当然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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