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5/21 17:11:05 浏览:10433次
案情简介:
某公司建造一个大型商场,把商场的一部分外围工程发包给了石家庄某装饰工程公司。因工程需要,装饰公司决定在商场的西边砌一面墙。由于公司人手不够,遂与农民工王某、李某口头约定,二人需三天内将墙盖好,装饰公司支付相应报酬。
王、李在砌墙的过程中发现,工作进度太慢,无法在三天内完成。于是,二人通知了朋友赵某,三人一起干活,报酬均分。第三天,赵某在工作时触电身亡。
由于各方推诿,受害人赵某的亲属无法获得赔偿,遂将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装饰公司辩称,赵某是王、李二人找来的,公司并不知情,赵某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应当由王、李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装饰公司与王、李二人之间是何种合同关系以及装饰公司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承包方与王某、李某通过口头方式签订了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进度,即支付相应报酬。虽然,装饰公司提供了工作场所、工具、原料等,但双方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并且,报酬的支付方式是根据双方的约定一次性支付,不是根据劳动时间规律性地支付。事实上,对于王、李二人是否雇佣他人以及如何分配报酬等,承包方均不关心,双方也未对此进行约定。因此,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不受定做人的管理、监督和约束,定做人没有监督工作的义务。但在本案中,装饰公司指定工作场所和工具,对工作环境的安全显然具有保障义务。并且,农民工对危险的判断能力也不同于专业的技术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装饰公司也应当负有更多的监督和危险提示义务。本案中,装饰公司自始至终都未作任何危险提示,对工作环境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赵某触电而亡,装饰公司是存在重大过错的。
综上,笔者认为, 装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