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5/21 17:11:05 浏览:1375次
文|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焦跃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该用工形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非全日制用工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相较于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会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劳动合同解除简便。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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