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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共同债务的责任

时间:2018/5/21 17:11:05 浏览:2048次

  

文|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董兴

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生前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因此而消灭,另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法律依据,源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民法中债的一般理论,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之间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形成的债为多数之债。在多数人之债中,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负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之债。在夫妻共同债务中,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外,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之债中,由于承担的是一种加重责任,这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极为有利。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分别就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夫妻之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法定连带偿还责任,应当共同偿还。也就包含了夫妻两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同时,法律还规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胡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夫妻两方都要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而不是对共同财产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责。同理,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也同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有效地避免双方已离婚逃避债务的故意,从而也不致因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影响或消弱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程度。如果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势必会引起社会生活中债的关系混乱和财产流转关系的间断。总之,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则的具体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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