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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处理程序

时间:2018/5/21 17:10:08 浏览:12417次

 

       诉讼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处理程序

  【基本案情】

甲起诉乙偿还借款,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据其申请依法裁定保全乙相应价值的财产。法院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冻结了乙方所有的一套住宅的产权。遂后,案外人丙找到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称对保全裁定不服,法院查封的房产归其所有,系其从乙处购得,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正在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应如何按照什么程序处理丙的复议申请呢?

【观点之争】

观点一,应按照财产保全复议的程序处理。《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丙不服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应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定。

   观点二,应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处理。《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丙虽然是对保全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但其实质是对财产保全的标的主张权利,应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作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丙并未介入甲乙双方的债务纠纷,对甲要求乙还款不持异议,只是对保全裁定执行中冻结的乙的房屋产权主张权利。因此,丙所不服的并不是法院对乙的保全裁定,丙真正不服的是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法院对乙的房产的查封冻结。因此,丙不应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而应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保全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程序。《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真正涉及丙的权利的并非法院的保全裁定,而是保全裁定执行中对乙的房屋产权的冻结。因此,丙真正不服的是“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应按照执行程序办理。

另外,丙的复议申请实质是指向保全裁定的执行标的----乙的房屋产权。并认为该房屋产权实际归其所有,法院不应予以冻结。因此,丙的复议申请实际上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的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应将相关法律规定向丙释明,告知其应提出执行异议。如果丙坚持申请复议的,应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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