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5/21 17:10:08 浏览:1939次
车贷“零首付”暗藏陷阱
【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听说赵某想购买车辆便主动找到赵某,并说明自己可以为其办理“零首付”购车业务,赵某很高兴,便由张某带领其到某银行以赵某的名义办理车辆贷款手续并提取车辆,事后张某称还要办理车辆的购置税、上牌照等业务,便向赵某要了其身份证、车辆手续等资料,并将车辆开走。此后,数天不再见张某的身影,经赵某多次联系未果,无奈,赵某向公安部门报警。
【律师说法】
本案中“零首付”贷款购买车辆并无违法行为,关键是一些不法之徒以“零首付”贷款买车作为诱饵骗取他人信任后,又将贷款购买的车辆骗出进行非法买卖的行为。本案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张某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使用某些欺骗手段使被害人赵某陷入错误认识,对其产生信任后作出财产处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三、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四、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案张某的行为已符合上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列举本案例是为了提醒大众在处分财产时一定要谨慎,不要轻易去相信他人,身份证等关于自身信息的文件资料,不要随便交予他人或给他人使用,不要随意出借或处分重大金钱利益,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及造成经济损失。
【案件结果】
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得知,张某以上述行为已进行了数起车辆诈骗案件,将骗取的车辆转手卖出,收取非法所得。现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