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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等人矿井故意杀人案

时间:2018/5/21 17:10:08 浏览:3766次

      上诉人:闫某某,男,1990721日生于四川省通江县,2013年因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闫某不服判决,遂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建坡,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案情简介:

20117月被害人姜某某经人介绍到河北省武安市某村,通过被告人张某兰联系打工矿点。期间,张某兰同被告人闫某勇、秦某琼谋划将姜某某杀害于矿井下,欲谎报事故并冒充死者家属骗领死亡赔偿金。之后,张某兰、闫某勇、秦某琼伙同被告人赵某、张某勇、闫某某等人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实施了杀人行为,将被害人姜某某杀害于井下并伪造了塌方事故的现场。随之张某兰、秦某琼、闫某某等人又冒充死者家属向矿方骗取赔偿金总计人民币61.3万元。被告人张某兰等人又分别在201112月、20125月和20128月,以相同的手段谋划并实施了三起故意杀人案,将被害人袁某某、谢某某和李某某杀害于矿井下,共计向矿方骗取人民币123.5万元。但在杀害李某某后并向矿方索要赔偿金时,被矿方识破报警。

在上述四起故意杀人案中,上诉人闫某某参与故意杀人两起,致使两人死亡,其中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一起。

公诉人意见:一审公诉机关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兰、徐某某等21名被告分别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兰、闫某勇、秦某琼、闫某某等人贪图钱财,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多人,诈骗巨额财产,社会危害极大,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审判决后,多名被告人包括闫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辩护意见:

    一、对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备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在第三起案件中,闫某某仅仅是放风而已,没有实施任何其他犯罪行为,闫某某在此案件中应当认定为从犯。

2、闫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应当依法认定闫某某构成坦白。

三、一审判决闫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量刑过重

在本案中,和闫某某情况相近似的被告人谢某某,其二人都是涉案两起,其中直接实施伤害行为一起,但是最后谢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而闫某某却被判处死缓。如果对比两人在犯罪中所实施的具体杀人行为细节可知,谢某某实施的具体杀人行为比闫某某要恶劣,既然谢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那么对闫某某也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属过重。为此,希望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闫某某的死缓判决,并依法改判闫某某无期徒刑。

   判决结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认为,原审被告人闫某某积极实施、参与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二起,致二人死亡,在犯罪中直接实施对被害人的加害行为一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同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并予以支持。最终做出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对上诉人闫某某执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市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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