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5/21 17:10:08 浏览:3464次
诉讼参与人情况
被告人付某,女,1986年生于河北省定州市,2010年2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龚剑,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付某与其丈夫张某在回家途中发生口角,张某对付某进行打骂。二人回到家后,张某继续对付某进行辱骂和殴打,付某趁张某熟睡之机用鞋带捆住其双手勒其颈部,致张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系被他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付某自首。
律师辩护意见
付某故意杀人一案,付某虽然罪不可恕,但事出有因,其情可悯。鉴于付某自首的情节、认罪的态度和悔罪的表现,鉴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在追究付某刑事责任的时候,希望对被告人付某减轻处罚。对付某减轻处罚,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针,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基本政策,同时也是符合被害人亲属意愿的。具体意见为:
1、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考虑到付某自首的具体情节、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付某减轻处罚。
2、被告人付某与被害人张某婚后,付某及其家人都饱受被害人的暴力侵害,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且本案发生起因于婚姻家庭纠纷,根据我国刑事政策:对于因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引发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建议:对付某酌情减轻处罚。
3、案发后,辩护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和安抚工作,在辩护人的努力下,2010年6月8日双方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同时被害人亲属自愿向法院递交了希望对付某减轻处罚的申请。根据我国刑事政策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付某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付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极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年纪尚轻,应尽力挽救改造。辩护人建议:对付丽丽酌情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自首、被害人重大过错、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辩护意见。以上辩护意见均被采纳。2010年6月23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保刑一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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