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5/21 17:10:08 浏览:2118次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市新华路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华路办事处)
被告:冶金工业部××研究总院 (以下简称××总院)
一审判决
1.被告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清理北方公司的财产,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73.1万元及利息247527.05元(截止到
2.被告××总院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5010元,保全费552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冶金工业部××研究总院
委托代理人:西××,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市新华路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杨××,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金龙,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争议及分歧:
1. ××总院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上诉方称:三方所签合同中表明借款78万元用以购货,而新华办事处划扣78万元归还92年已成呆账的借款合同,改变了贷款用途。未通知××总院违背了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上诉方称:新华路办事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国银行服务业贷款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项规定借款合同无效。
3. 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上诉方称:新华路办事处从
被上诉方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1.19 92年两笔借款均由××总院担保,以贷还贷并无法律规定,新华路办事处的扣款行为并未加重担保人××总院的风险责任。原判认定该借款担保合同有效并无不当。2.关于上诉人主张违反《中国银行服务业贷款试行办法》该办法系专业银行的内部规定,不属法律、法规。故上诉人以此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3.
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010元,财产保全费5520元,均由××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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