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6/17 17:19:47 浏览:907次
6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临床试验和伦理审查能力提升交流培训会在河北省石家庄召开。来自全国一线医学伦理学者、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管理者、监察员代表参与了本次会议。会上,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罡作为河北省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协会常务理事,从《民法典》角度结合伦理审查实践进行了分享授课。
王罡律师指出,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公民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临床试验和伦理审查工作受民法典保护和约束。王罡律师深入分析了民法典的重要性、政治意义、制定历程和体系结构,并对其中的重点法条进行了重点分析。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中,他特别对民法典中有关临床试验的法律要求进行了详细讲解,民法典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另外,在临床试验以及涉及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研究活动中,同样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要求和伦理道德。
此外,王罡律师还就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等方面进行了解读,为参会人员带来了一堂生动的民法典宣传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