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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交流 | 职务侵占改诈骗,律师二审该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时间:2024/3/6 12:30:33 浏览:478次

 

  为了深入把握案件细节,精准分析争议点,克服办案难题,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我企业合规业务部于2024年3月5日召开本年度第一期经典案例分享研讨会。

  合规部第一期研讨会选取的案例系我所副主任高凤龙和徐沛律师正在办理的“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嫌诈骗案”。高凤龙副主任简单介绍了案件背景及案涉法律焦点,徐沛律师详细为大家展示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进展及待讨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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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研讨会的参会人员有企业合规业务部长张雅惠、秘书长孔德康以及合规部成员张早、沈娟、侯少林、安宏泽、张睿、张康、刘志伟、赵利智等人,由于案件历经多次审理,曲折反复,参与人员重点围绕诈骗罪与其他罪名的转化、案件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高凤龙副主任首先从本案是否存在管辖争议及侦查主体违法的角度展开分析。高主任介绍,本案之所以由纪委监委调查,是因为调查部门认为案涉款属于委托他人管理的国有财产,而受委托的主体即为案涉当事人,如果这一认定错误,审查调查期间的证据是否仍然具有合法性。

  安宏泽发言称,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发现依法由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本案中,调查机关在明知同案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立案的情况下仍然以贪污罪对案涉当事人审查调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应当属于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张睿律师认为,虽然基于管辖问题会产生证据是否合法的争议,但是该类证据是否必须排除在后续的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也极少会出现全案移送有管辖权的调查机关重新调查的情况,即便该管辖存在问题,也不必然能够全面否定调查期间证据的效力。

关于市级调查机关人员直接参与办理区级调查机关管辖的案件问题。赵立智和刘志伟律师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等规定了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表明身份、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等内容,这是对侦查人员身份合法性的要求。市级调查机关调查人员在未取得区级机关管辖案件的调查员身份之前,以市级调查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直接参与审查调查不具有合法性。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就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可以参考。

关于罪名认定方面,大家主要围绕调查机关以贪污罪审查调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 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后变更起诉为职务侵占 —— 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判处案涉当事人四年有期徒刑 —— 案涉当事人上诉后检察院以贪污罪抗诉 —— 发还一审法院在既未认可公诉机关贪污罪指控也未采纳辩护人职务侵占无罪意见的情况下,以诈骗罪定罪这一曲折的诉讼过程展开案涉罪名的广泛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无论是贪污罪还是诈骗罪,案涉1700万元的绝大部分款项已经查清明确的去向,仅有100余万元转入案涉当事人及另外两人,因此被告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巨额案涉款的目的无从谈起。对于原一审认定的职务侵占罪,也并未排除公司与案涉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合理怀疑,未形成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此外,孔德康和侯少林律师则就本案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及政府主管部门是否产生错误认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研讨会上,大家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并且还对与办案人员如何进行有效沟通、如何进一步推进案件进展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大家也期待承办律师可以继续分享该案的后续进展及最终结果。

  会议最后,张雅惠部长进行总结发言,她表示合规部的第一期研讨会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复杂性和典型性,持续三个小时的讨论不仅为疑难案件的承办律师开拓了诉讼思路,也为大家构建了一个高效的互动学习平台,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接下来,合规部将根据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和计划,继续开展疑难案件研讨活动,为案件的办理提供多种新思路与新方向。


 秉承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对疑难案件开展研讨,集思广益、破解难题,是本所一贯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办理复杂疑难案件是对律师能力的严峻考验,研讨会的方式不仅可以达到共同学习、共同研究、共同提高的目的,还为案件的办理指明了方向,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卓越且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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