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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状态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时间:2022/8/17 11:48:33 浏览:1054次

 

疫情形势仍然严峻

用人单位或停工停产

或组织员工居家办公闭环复工等

在这期间

原本的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

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今天

我们邀请公司业务部的律师们聊一聊

疫情期间所涉劳动法律问题

 

龚剑,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部长,二级律师,河北省律师协会参与促进法院执行委员会委员。2008年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国央企及民企法律顾问,长期从事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

1、劳动者因新冠病毒感染被隔离期间或确诊感染接受治疗期间,是否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隔离期间不应纳入医疗期,确诊感染接受治疗期间,应纳入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劳动者因新冠肺炎隔离期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应纳入医疗期。劳动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以及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接受治疗的期间,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第二条、第三条,享受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且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且已告知了员工,此时员工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宋丹丹,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秘书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律讲堂》栏目储备主讲人,河北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曾获河北省青年律师辩论赛“突出贡献奖”,河北省新时代“冀青之星”青春榜样称号等。擅长民商事领域、公司法律实务、建设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曾办理多起影响重大的民商事案件,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勇于担当,服务大局。

3、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是否可协商延期支付工资?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于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4、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不能协商一致,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常志强,诉讼法研究生,二级律师,省直优秀律师,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成员,河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5、面对新冠疫情,我国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采取了“动态清零”政策,对部分城市和地区实施防控措施,企业停产停工,在此情况下,企业是否继续向员工支付工资?

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所以,疫情防控下企业在一个月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应按上述规定向员工支付工资。

宋振兵,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在河北省某法院任职公务员多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期间办理案件数千件。现为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重大疑难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现为河北省足球协会总法律顾问,并任石家庄学院本科生导师、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协会理事、 河北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6、员工因疫情居家办公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疫情期间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在家办公。因此居家办公等于正常出勤,工资照常发放。若员工只能居家,不能办公,单位可以安排优先休年假或调休。

7、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密接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密接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单位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尹笑盈,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学士,公司业务部成员。

8、用人单位已发offer,可以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吗?

用人单位发offer是单方法律行为,对其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若单位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可以采取和应聘者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9、职工因工作或者志愿参加抗击疫情等原因感染疫病或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职工可能因不同身份、原因感染疫病或死亡,作出不同的处理:(1)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或死亡,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职工因参加抗击疫情工作而感染疫病或死亡,比如物业公司保安、各个单位参加抗击疫情的人员,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疫病或死亡的,我们认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前述人员应属于该通知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比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事故伤害可做扩大解释,应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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