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世超 时间:2022/2/24 20:44:55 浏览:1739次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土地的关系,是决定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富裕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也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伴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是大势所趋和历史发展的必然。2018年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由此,土地经营权的概念首次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即明确了“三权分置”中除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的第三种权利——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明确,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以及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同时,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为更好的理解土地经营权制度,除了了解土地经营权的历史渊源以外,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
首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所有权是根本权利和基础权利,是其他土地权利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而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权利性质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而土地经营权作为新确立的一项权利类型,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流转土地相关权益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类型。也就是说,三种权利并非相互独立的权利类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其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农村的发展,但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必须要防范风险,保障农业农村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为此,在2021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颁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落实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实施细则,不仅可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还可以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比方说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履行的一般审查审核程序。再比方说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建议流转双方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防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风险。
最后,土地经营权的一项典型特征就是可以作为融资担保物。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其向发包方备案即可。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需要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必须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土地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同时,上述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