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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络赌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作者:张东生 时间:2022/2/23 16:36:28 浏览:1900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犯罪在不断增长。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参与网络赌博输钱的人,在与他们的沟通过程中,我发现有些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而是认为自己受到了引诱,受到了欺骗,并且想委托律师将钱要回来。本文将聊一聊参与网络赌博将会涉及哪些法律后果。

一、参与网络赌博是否构成犯罪

参与网络赌博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赌博罪,仅限两种类型,一是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进行赌博;二是以赌博为业,即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

首先,参与网络赌博的人需要符合“以赌博为业”才可以构成犯罪,但何为“以赌博为业”在理论及司法实务中,还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通常根据行为人赌博的持续时间、次数、赌资金额大小来认定。

“以赌博为业”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赌棍”,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赌博;有的有正当职业,但以赌博为兼业,赌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因此,参与赌博的人有可能涉嫌赌博罪,根据刑法第303条第一款规定,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次,参与赌博的人如果不是以赌博为业,而是仅仅参与了一二个月,并且涉案金额也就几千元、几万元,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即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在这里“赌资较大”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是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因此,在河北省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数额达到200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作出拘留或者罚款的决定。

最后,如果个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一般不予处罚,不以赌博论处。

二、网络赌博输掉的钱能否追回

赌博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那么不论输赢,“赌资”都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资金,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因此,参与赌博的人,就算是输掉了几十万,报警之后,也不可能追回。

三、在网络上设置圈套引诱他人“赌博”的定性

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偶然的输赢,是指结果取决于偶然因素,这种偶然因素对当事人而言具有不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提到: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处罚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情形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该批复是在1995年作出的,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网络环境,笔者认为,如果在网络上设置圈套引诱他人赌博,并且用欺骗方法获取钱财,胜负并不取决于偶然的因素,不符合赌博的特征,相反如果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则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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