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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理解

作者:田世超 时间:2022/2/19 23:06:50 浏览:1583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应履行批准等手续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批准等手续。法律、行政法规之所以要求某些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才能生效,是国家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也是国家对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手段。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该规定属于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时间,是《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之一。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在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时生效。比方说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并于2014年修订的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就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如果没有办理批准等手续,该合同不生效,但不是合同无效,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使合同生效。需要说明的是,未生效的合同并不是无效合同,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来处理,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具体来说,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无效的法定事由,致使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已具备了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只是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效力。

同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并不影响合同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因为这类报批条款的履行是整个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合同生效后,才能进入到合同的履行环节,即当事人一方才能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基于此,《民法典》才将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作为一种特殊的条款予以对待,使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就是说,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如果该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已经作出了专门约定,则该约定独立生效。如果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如果负有履行报批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使该合同无法生效的,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最后,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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