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李宏婧 | 破产管理人提供的债权确认表等破产案件中收集的材料能否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中审计的依据?

作者:李宏婧 时间:2021/11/22 9:07:14 浏览:1036次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非法集资案件与公司的破产程序同时进行,或者是企业先进入破产程序而后进入刑事程序,或者是企业先进入刑事程序而后进入破产程序,尤其在企业以借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中出现了破产程序和刑事程序交叉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发现在一些非法集资案件中,存在将破产案件中收集的材料,比如将债权确认表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中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材料,那么,这样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同时是否合理呢?


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事程序只能作为最后的法律保护手段,其程序最为严格,其证据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民事案件中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可,不同的程序决定了证据审查的严格程度。通常而言,民事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是不能在刑事案件中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而行政案件中收集的证据经过转化后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

破产程序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程序,它是特别程序的一种,因此,破产程序中的很多情况都有其特殊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程序有专门的规定,只有在《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破产程序中的材料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就法律依据而言,将破产程序中收集的材料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缺乏法律依据。而从非法集资犯罪数额认定的角度来说,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的数额包含了本金以及利息,而对于集资犯罪数额的认定只能够包含本金,在这一点上来说,债权确认的数额作为审计的依据是不准确的,以债权确认的数额作为集资数额进行认定会导致集资数额的增加。

此外,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时间节点是需要关注的一点,比如公司成立于2013年,那么非法集资的数额只能从2013年算至案发,而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往往包含了公司成立之前至案发产生的所有债权,原因在于债权确认表中认定数额的目的并不是为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提供依据,两者必然存在很大出入。

因此,在我们拿到一个案件的案卷材料以后,看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往往觉得可能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内容我们可能并不十分了解其具体内涵,但是除了寻找内容的瑕疵之外,我们还能够寻找程序上的存在的问题,这成为我们撼动审计报告合法性的着力点。

返回

上一篇:宋振兵 | 老人摔伤被扶起讹人真的只能道德谴责吗?

下一篇:侯少林 | “抢他人的微信红包,可能构成盗窃罪”相关的刑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