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27 14:13:08 浏览:1081次
活动主题:“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普法微视频征集展播
主办方: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律师协会
作品名称:《谁才是房产继承人》
报送单位: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
讲解:杨素秒律师
参演:郭彦年律师、宋丹丹律师
获奖情况:一等奖
作品简介
近年来随着公民家庭财富的增加,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人选择以个人立遗嘱的方式处理遗产。遗嘱是老人财产分配的凭证,但因为各种原因,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或先后设立几份不同的遗嘱,但哪份遗嘱最终会具有法律效力呢?
原《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具有效力优先性,公证遗嘱后,即使老人又变更该遗嘱的意思表示,新设立了其他形式的遗嘱,之前公证过的遗嘱效力依然高于老人后立的其他形式的遗嘱。但由于撤销公证遗嘱流程比较麻烦,所以很多情况下反而限制了老人的真实意愿。
针对生活中老百姓设立遗嘱更为现实和复杂的情况,《民法典》第1142条作了如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民法典》对遗嘱的效力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规定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本视频就是通过情景剧的展示,将这一规定进行了清晰的解读,在小视频中,弟弟拿的是公证过的遗嘱,而姐姐手里拿的却是老人最后的遗嘱,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显然姐姐手里的遗嘱效力更高。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民法典》对遗嘱设立规则的修改和新增,可以说是更加尊重了当事人最后的意愿。同时,全新的规定,也是希望能在更为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充分保障当事人自主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