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焦跃辉 时间:2021/10/15 10:13:28 浏览:5051次
案件索引
刘移民、杨林、申朝晖、陈均、彭兰花、赵士英、刘某、赵娣、刘湘、梁顺怀、龚福龙、徐克明、孙登喜与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207号
裁判要旨
以物抵债协议是对原有借贷关系的结算,债务人无法继续履行该协议的情况下,双方的旧债并未消灭,债权人不具有以物抵债之房产的物权请求权。
因以物抵债之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在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权人无权要求确认其对房产享有购房债权。
基本案情
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阳光公司)向刘移民等人多次借款,阳光公司将“阳光上东国际”房地产项目的房屋网签至刘移民等人指定的相关人员名下。因阳光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刘移民等人与阳光公司于2015年6月1日进行结算,确认阳光公司尚欠借款本息19700000元。经阳光公司(甲方)与刘移民等人(乙方)协商并达成协议:一、计算至2015年5月28日止,甲方尚欠乙方借款本息共计19700000元,甲乙双方同意将19700000元转为乙方应支付的购房款;二、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的位置为怀化市迎丰中路460号“阳光上东国际”,具体楼层、房号、面积等以购房网签合同为准;三、乙方购买甲方上述房屋的买受人以乙方提供的买受人名单及网签购房合同的买受人为准,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买受人的房屋预售证;四、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上述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作价19700000元,双方不再找补价;五、本协议签字生效。上述协议签订后,刘移民等人同意解除“阳光上东国际”部分房屋的网签,由阳光公司与刘移民等人指定的23人重新签订《怀化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价格均为3500元每平方米。签订协议后双方进行了网签。
2017年1月16日,阳光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阳光公司的重整申请。
刘移民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阳光公司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确认与阳光公司签订的《怀化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阳光公司协助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书。
争议焦点
刘移民等人对阳光公司是否享有购房债权,是否有权要求阳光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书。
裁判意见
刘移民等人与阳光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以物抵债协议,是对原有借贷关系的结算。因阳光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继续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在阳光公司无法实际履行新债义务的情况下,刘移民等人与阳光公司的旧债,即借款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该协议,即是否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因案涉购房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案涉房屋仍在阳光公司名下,并未发生物权变动。刘移民等人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购房债权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主张,目的是在阳光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后取得案涉房屋,实质上是要求阳光公司对其债权给予全额、个别清偿。因刘移民等人并不具有对案涉房屋的物权请求权,如确认其对阳光公司享有购房债权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将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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