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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作者:李启明 时间:2021/10/15 9:10:54 浏览:3261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规定的双倍工资制度,意图在于惩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以此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对于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的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的主张能够得到多少支持,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应有统一的标准,但在目前的实践中却存在很大的争议,各地法院的处理也比较混乱,存在不同的起算方法。第一种是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第二种是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月开始计算或从一年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第三种是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第四种是从最后双倍工资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五种是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退一年,按月计算。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为,既然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被侵害之日,对此,判断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二倍工资请求权被侵害之日,应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和第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因为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与用工的起始时间密切相关,而仲裁时效起算点则是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权利仲裁时效的起始点,其确定与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密切相关。据此,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确定。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一种状态的持续,因此,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此种持续状态的终止或结束时起算。基于该种状态终止情形的不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确定亦存在差异,对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状态的终止事由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次日起算。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而对于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由于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此种情形的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用工之日满1年的当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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