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芳 时间:2020/5/26 14:22:39 浏览:1607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公司可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然而依据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减少的,但考虑到实践当中存在的具体情况,符合一定条件时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一是公司原有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若资本保持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资本效能不利于发挥,同时也增加了分红负担;二是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实有资产产生较大悬殊,公司资本证明公司资信状况已无法体现,鉴于公司连年亏损股东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公司资本的减少,是公司根本性的结构变化,减资事宜引发的控股股东、小股东、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较为剧烈。因此,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成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严格控制减资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就有限公司而言,减资过程中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实际操作中,许多公司在进行减资程序时,在报纸上发布减资公告,并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但未向债权人通报其减资情况,且公司在减资前也未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那么,这样是否会构成减资程序的瑕疵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事实上,虽然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并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债权人,则会因为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使债权人丧失在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及负有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
公司减资虽然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通过内部决议自主决定,那么,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明知,同时,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股东配合,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亦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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